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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婷,济南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柳市的郑先生最近比较烦。去年他通过物流公司发货至长春,途中一部分货物被雨淋坏了,损失约6000元。就赔偿问题,郑先生与物流公司协商不下,至今未解决。
郑先生是柳市一家公司负责人,去年7月,他通过柳市一家物流公司给吉林长春的客户发了15箱电器产品。“这家物流公司是客户指定的,我们合作过五六次。”郑先生说。
可这一次发货并不顺利。在运输途中,有7箱产品被雨淋湿了。“因为产品是防雷的,被雨淋湿了就不能用了,收货方只签收了8箱。”郑先生说。
被淋湿的7箱货物中,共有672只产品,其中仅270多只产品是好的,郑先生取回了2箱货物,剩下的产品按每只15元的批发价算,郑先生共损失约6000元。“这笔钱,应该由物流公司赔偿。”郑先生说。
此后的几个月里,郑先生多次与物流公司负责人沟通,但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下。
物流公司一名主管告诉记者,他们承认货物是运输途中被雨淋湿,应当承担赔偿。“按照有关规定,没有保价的货物按一箱最高500元赔偿。”主管称,也就是最多赔偿郑先生2500元,这与郑先生要求赔偿的金额出入较大。
“我们公司老板不久前出了车祸,赔偿金额还要等老板出院再定。”主管告诉记者。然而,十几天过去了,赔偿依然没有结果。
“物流公司已经不接我电话了,快过年了,这事都不知道怎么解决。”郑先生说。
**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珏。周-珏称,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
“一般在快递单后面都附有合同,看合同上约定的情形,比如是否区分保价中的保丢和保损。”周-珏称,若确实写明了不保损,要依情况判断是否未告之风险,若属于格式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依旧用相应法律加以规范。
周-珏建议,郑先生可联系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协商解决此事。
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调整违约金实务中经常遇到,但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举证如何分配,却聚讼盈庭,莫衷一是。有观点认为,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很难掌握,故守约方需要证明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性,即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和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及必要的交易成本。上述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对该问题的举证,应区分情形,分别处理。
1.违约方承担举证的情形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就其本质,是请求对双方合意的变更。因此,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在法律没有相反的规定时,按照上述规定应当分配给违约方。前述由守约方举证证明违约金合理性的观点之所以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违约金数额是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时,对违约造成损失的预定。双方在缔结合同时,不仅考虑己方所可能获得的补偿,也会考虑己方可能的赔偿,故而该约定的数额不会故意畸高或者畸低,应当推定双方均认可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守约方没有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合理性的义务。
其次,违约金除了具有补偿性,还有惩罚功能,目的是维护合同交易,提高合同的履约率,预防违约。如果一律将举证分配给守约方,则可能诱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随意约定违约金,而在违约时,仅需提出过高的抗辩,即由守约方承担不利后果,使其维护合同交易目的消失殆尽。
上述举证的分配原则,主要是解决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时,应由何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在审判实践中,其适用的情形较少。因为在法律有相反的规定时,违约方的举证可被免除;当约定违约金的适用与公平原则显然相悖时,即使违约方不能证明违约金过高,法院亦可依职权予以调整。
2.守约方承担举证的情形
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形下,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举证应由违约方承担已如上述。所谓的法律有其他规定,主要是指举证免除规则。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分述如下:
其一,基于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按照上述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计算方法时,法律推定逾期付款或逾期交房的损失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或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在此类情形下,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时,违约方要求以此作为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无须举证证明。
其二,根据已知事实和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导出的另一事实。该情形是指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违约方可以通过合理说明守约方所遭受的可能最大损失而免除其举证。如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时的违约金为半年租金,当承租人违约时,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另行寻找承租人期间的租金损失,故违约方只需合理说明同类型物业寻找承租人的可能的最长期间即可免除举证。对于上述期间的合理性,应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衡量。
上述情形下,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可以推翻上述事实认定。此时,由于违约方的举证被免除,守约方则应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并不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
3.附论:两点建议
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已详述如上。正是上述问题未能厘清,导致审判实践中,对违约金的调整较为随意,判决说理亦不充分,通常以“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或“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当”作为调整与否的理由,但对于为何过高或为何相当则语焉不详。
基于此,笔者谨提两点建议,以供参考:一是在庭审过程中,针对违约方提出的违约金过高的抗辩,要求其说明支持其该项抗辩的理由,待违约方阐明理由后,再听取守约方的意见,两项衡量,以确定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二是在判决说理部分,将举证规则作为结论的依据,以增加说理的可信性和可验证性。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